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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NOTES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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