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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短短几十天,全国响应如潮,大半省份宣布独立,政权以各种形式转移到革命党人手中。形势的发展似乎出乎意料,其实是长久以来清廷政治衰朽、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必然结果,以至于革命军一起,即成摧枯拉朽之势。面对这突然到来的革命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同盟会领袖都有些措手不及。革命党人一面与袁世凯谈判,以促成革命在全国的胜利,一面草创《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搭起民国的制度框架。但是,对于新宪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民国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政体,却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争论的过程。
客观地说,这种探索和争论是必要,甚至是必不可少的。遍观世界各国,在创制新宪法的过程中都有类似的争论。根据德国学者施米特的观点,宪法“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因为它不是从其自身中产生出来的”,相反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因此,宪制的确定其实是一次政治决断,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博弈、彼此妥协后产生出来的。对于采用何种政体,说到底是革命党人在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同盟会首先要在内部达成一致。然而,以同盟会的复杂成分,对宪政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必然会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同时,随着南北议合的不断进展,临时政府还要考虑把袁世凯代表的北洋派纳入新宪制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对北洋派进行必要的斗争、妥协和包容。在政治、军事形势瞬息万变的态势下,民国的创立者们为创设一个理想的政治体制进行了数次磋商甚至争吵。在反复争论的过程中,同盟会领袖之一宋教仁坚决主张采用责任内阁制政体,又坚决地把他的政党内阁思想付诸实践,从而成就了中国宪政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宋教仁,1882年出生于湖南桃源。1899年入漳江书院求学,1903年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学习。其时正值清朝末期,列强对中国政治、经济上的侵略欺凌日益加剧,国内社会矛盾和民族危机愈演愈烈,各阶层人民对清政府普遍不满。此时的宋教仁开始议论时政,渐萌革命思想。1904年2月,宋教仁与黄兴、刘揆一等在长沙创立华兴会,宋教仁被推为副会长。7月,又与吕大森、刘静庵等在武昌组织科学补习所。11月,因与华兴会成员密谋在长沙发动反清起义一事泄露而被迫逃亡日本,入东京政法大学、早稻田大学学习。1905 年,宋教仁创办了《二十世纪之支那》,系统地宣传反清和民主革命。1910 年冬,宋教仁回到上海,担任《民立报》主笔,用“渔父”或“桃源渔父”作笔名撰写稿件,批评时政,分析国际形势。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宋教仁主张实行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在草拟《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和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将其一贯主张的责任内阁制思想贯彻其中。他也因这一政见与孙文、胡汉民等人发生分歧,甚至招致许多革命党人的误解。根据南北议和的条件,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三天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根据约法组织的唐绍仪内阁和 “超然内阁”先后夭折后,宋教仁从中吸取教训,积极投身政党政治,联系其它政见相近的政党组建国民党,使之成为当时国内的第一大党。他发动国民党员积极参加第一届国会选举,最终以绝对优势的票数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在此过程中,他四处演说,批评时政,宣扬国民党的政见,并且草拟了《国民党大政见书》,以为将来组织政党内阁的施政纲领。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被刺于上海火车站,他实现责任内阁政治的宏图大志也随之化为泡影。
宋教仁的宪政理念和政治实践,尤其是他的责任内阁制政治主张,在中国宪政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篇章,也是他留给我们宝贵的财富。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宋教仁会坚持组建责任内阁制政府,这一政体的来源和优缺点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又为什么最后归于失败。对于宋的政治观点和实践,如果仅从防范袁氏独裁这一点入手进行分析,未免会有片面性和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站在再高的角度,把政体问题的争论放到宪政制度建设的视野和背影下去解析,从而挖掘出宋教仁政治理想失败的深层原因。
宋教仁早期的宪政思想
宋教仁开始公开地有针对性地抨击时政和阐释他的政治观点,应当始自1905年。由此至武昌起义爆发,他先在日本留学,后归国任《民立报》主笔,公开发表了大量文章,批评时政,分析国际形势。其时清政府正在内外交困的局势下“预备立宪”,在不危及当权者统治权的前提下进行小心翼翼的改革。这些政治革新走的是维新派和改良派的路线,客观看来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在已经系统化学习过西方政治理念的宋教仁看来,这些小脚女人似的改革与其说是向西方学习,不如说是清政府拿西方人的政治工具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揭开清廷立宪“虚假的面纱”。
清政府初有立宪之议,宋教仁便明确指出,清廷不可能真正搞立宪。因为立宪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国民权利义务平等——是清廷无法做到的。清朝定制,汉人都要缴纳地丁粮,而满人非但没有纳税负担,反而由政府以地丁粮供养他们,这怎么能做到义务平等呢?清朝的另一个定制是政府官吏基本上满汉平均,有的部门甚至为全部为满人所操纵,而全国人口满人只占汉人二百分之一,这怎么能做到权利平等呢?因此,在这种满汉极端不平等的情况下,清廷决不能实行立宪,即使实行也是假货。
对于预备立宪过程中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宋教仁给予更加严厉的抨击。他讥讽说,《宪法大纲》上“大清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条文不啻于秦始皇万世梦想的翻版。对于立宪过程中成立的资政院,宋教仁认为,资政院既是代议机关,应有国家大政计划的议决权。日本、丹麦等四国借款,清廷没有交资政院议决,不声不响地就办了。资政院院章的修改,也不经过资政院议决和协赞,而是交给一两个朝廷家奴负责,剥夺了国民的参与权,谈何立宪精神?《宪法大纲》规定官员任免权由君王垄断,议员不能干预,后来又为压制国会请愿和咨议局联合会的要求,发布上谕重申宪法大纲君臣上下必须遵守。宋教仁认为这种说法荒谬之极。首先,大纲条文是从日本抄来的,又以自己的意思略加增减,因此语句不通,不合时宜,不值得去遵守;其次,《宪法大纲》不过是作为将来真正编定宪法的准则而已,当时还没有施行的效力,这怎么能强迫人民遵守呢?其三,宪法大纲规定议员不得干预黜陟权,这议员是指将来国会议员而言,而当时的咨议局联合会不过是普通人民资格,所以此规定怎能强加于该联合会呢?其四,宪法大纲应该君民上下共同遵守,而事实上君王根本没有遵守,这如何能服天下?其五,臣民不得请愿,这既不合立宪国家宗旨,也违背了清朝准许臣民上书言事的国法。由此,宋教仁得出清廷立宪只是个骗局的结论。
在一系列文章中,宋教仁对宪法大纲、官制厘订、资政院、皇族内阁都不留情面地予以揭露和批评,指出所谓“立宪”不过是用立宪之名而行专制之实,以巩固清廷的专制统治。在他看来,要实现真正的宪政,首先就要改变满汉不平等的现状,其次要成立名符其实的立法机关。而这两点都会直接触动皇族政治集团的利益,无异于虎口拔牙,是当时的清政府统治者的保守和短视,是无论如何不能答应的。
在日本留学期间,宋教仁最感兴趣的是西方强国的议会政治和国家制度。从他当时的日记中我们得以知道,他花费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去阅读、研究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和社会制度方面的书籍,还翻译了《日本宪法》、《俄国之革命》、《英国制度要览》、《万国社会党大会略史》、《各国警察制度》、《世界史年表解》、《俄国制度要览》、《澳大利、匈牙利制度要览》、《比利时、澳匈国、俄国财政制度》、《美国制度概要》等等各种文稿。通过系统的学习,他对当时的西方各个强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各种制度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为更好地绘制中国政治蓝图做了必要的准备。可以想见,同样是在这一种过程之中,他对宪政各问题的观点和认识也成形并走向成熟。
1911年4月,宋教仁到香港参加广州起义的筹备工作时,起草了大量的文告和法律文件,即欲把所学的西方各种政治制度付诸实践。今天我们已无从知道这些文件的内容了,但在宋教仁不久后所写的《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可以看到他政治理想的第一次比较具体而完整的表述:“今后吾国政治变革,结局虽不可知,然君主制政体必不再许其存在,而趋于民权的立宪政体之途,则固事所必至者。” 同年8月,英国上院多数通过“国会法案”,上院基本失去了对法案的否决权,英国贵族进一步被排除在政治之外,沿续数百年的两院制最终转变为实质上的一院制,实为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宋教仁随即在《英国之国会革命》一文中论道,英国作为君主立宪的母国,也在逐步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化,难道还不能看出世界政治转向民主政治是大势所趋吗?可以看出,这时的他已坚信君主制势将被民主共和政制取代。
以上所引的文章都是发表在武昌起义之前。可以看出,宋教仁的基本政治观点已经成形,那就是:一、要坚决推翻满清贵族的专制统治,以民主宪政代替君主专制;二、要实现民主宪政,必须完善议会制度,对行政权形成有力的制约。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他责任内阁制思想的萌芽。
孙宋对政体选择的不同观点及其原因
武昌起义一声炮响,对于如果组织新成立的政权、选择什么政体的问题马上提上了政治精英们的议事日程。这是事关新生政权能否稳固、民主转型能否成功,是影响中国能否走上宪政之路的最关键的问题之一。然而,在还没有同北洋集团达成妥协的时候,革命党和同盟会内部,首先对这一问题发生了分歧。1911 年 12 月 26 日晚,同盟会领导人在孙中山寓所召开会议,讨论组织中央临时政府的方案。会上,宋教仁提出要改总统制为内阁制,遭到孙中山的反对。双方各持己见,互不退让。
宋教仁主张内阁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这和他亲身体验了日本的政治制度并深入考察了责任内阁制度的母国——英国的政治制度有直接关系。英国在经历了长期的王权和民权的争斗之后,终于在17世纪确立了议会制的基本框架。在这种政治框架下,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议会,政府权威完全依靠议会的信任,因此政府对议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选民负责。这种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议行合一,一党或数党联盟只要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的胜利,它就获得了组阁的权力,获胜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成员绝大多数来自本党,首相包括内阁成员既是内阁的组成人员又是议会成员。“内阁是一个结合性的委员会——是一个进行连接的连字符,一个进行固定的皮带扣,……”“英国宪制有效率的秘密可以被描述为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紧密联合和几乎完全的融合。” 而英国国家元首的角色比较特殊,他基本是一个政治象征。但是,这并不等于元首可有可无,事实上他(她)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最突出的一个功能是充当政府与议会冲突的调解者。按照白芝浩的论述,民众对王室发自内心的尊崇也是保持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它使得“中间阶层在更高阶层的影子里进行统治”。 所以,在议会制国家,元首也被人们赋予更多的积极意义。
在宋教仁政治理念中,无疑是溶入了这种议会至上和内阁负责的精神。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吾人则主张内阁制,以期造成议院政治者也。盖内阁不善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变易之。如必欲更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所以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国势之盛衰强弱,全视其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为准,而内阁则尤众机关之总汇,行政之首脑也。” 他认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才算是理想的政体模式。内阁制在总统和总理之间的职责权限上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制约,而不是指向当总统的某个人和当总理的某个人。他坚信责任内阁制必将导致良好的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
宋教仁坚持责任内阁制的一个重要的现实目的就是要限制大总统的权力。有论者认为孙宋二人向来不睦,宋不愿看到孙任总统后大权独揽,而坚持责任内阁制而对其进行掣肘。但是,从当时的情形看,很大程度上还是存在着防范袁世凯的意图。因为当时革命党高层已经商定,如果清帝退位,袁世凯表示赞成共和,临时大总统的位置就要拱手让与袁世凯。宋教仁对袁世凯素无好感,不相信袁世凯真心赞成民主共和,而当时革命党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实行责任内阁制,使“总统命令,不特须阁员副署,并须由内阁起草,使总统处于无责任之地位,以保其安全焉。” 当时,举袁世凯为总统几乎成为无法改变的事实,若实行总统制,政权则掌握在袁世凯手中;若实行责任内阁制,政权将集中于内阁,革命党人还有机会通过议会竞选来控制内阁。
宋教仁坚持责任内阁制的另一个原因是想借此排除旧官僚在新政府中的势力。他曾说:“现在组织临时政府,肇造共和政体,要不是由我们党人负起责任,大刀阔斧,革故鼎新,就不足以谈政治的改革。旧官僚模棱两可,畏首畏尾,那里可以跟他们谈革命,讲民主?‘以涂附塗,未见其有济也’。我认为组织政府之初,应该全用革命党员,不用旧官僚。” 宋教仁深知,要建立一个民主共和的政权,必须保证革命党人在政府中的绝对领导权。可是武昌起义后,宣布独立的各省有很多在旧官僚、立宪派人的控制之下。对此宋教仁很不甘心,在组织临时中央政府初期,他还采取措施试图削弱黎元洪的影响。他希望凭借责任内阁制,将中央政府的实际权力牢牢掌握在革命党手中。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宋教仁坚持责任内阁制的另一种可能的动机:对个人在政府中所扮演角色的考量。当时章炳麟曾在报纸上发表支持宋教仁为内阁总理的言论:“钝初有总理之才”,“建置内阁,仆则首推宋君教仁。” 许多人传言宋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想运动为总理。以至后来孙中山提名任命宋教仁为内务总长时,因遭到多数人反对未获得参议院通过而改提程德全褫补。后来宋教仁对此撰文回答说:“世人诬吾运动总理,由来已久,吾虽无其事,实不欲辩,且因以自励,盖已久矣。夫人立志为总理,岂恶事哉?而乃非笑之如是,吾实不解。国家既为共和政治,则国民人人皆应负责任。有人焉自信有能力,愿为国家负最大之责任,此国家所应欢迎者。……各国政党选举总统或组织内阁,其党魁之自负之运动之竞争为何如者?盖为国服务,本非权利。共和国之职事,亦非专制国之官爵可比,人苟可以自信,则不妨当仁不让,世之人亦只问其有此能力与否,不能谓其不宜有此志。吾人惟自愧无此能力,固不欲当此大责任。吾人之志则不讳言,实深愿将来有当此责任者也。且希望人人有此希望者也,惟枉道以得之,则不可耳。” 笔者不欲对这一应答作褒贬的评价,但是这也应当是理解宋教体主张责任内阁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孙中山之所以赞同总统制,和他早年在美国求学游历的经历也是分不开的。相对于英国自发发展而成的议会制,总统制是彻头彻尾的人为设计的产物。美国的缔造者们在反复讨论之后,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创设了自己的政府。面对新生国家的内忧外患,虽然认识到“强有力的行政部门是同共和政体的本质不相符合的”,他们仍然决定“把共和主义经验中的必然性——最明显的一个方面就是执行因素——纳入了宪政,执行官利用它的‘权能’或行动迅捷,比其他分支更好地应付那些可能干扰共和主义选择的偶然事件和暴力”,设置了一个强有力的总统。仔细咀嚼《联邦党人文集》第六十九篇不难看出,作者将总统与当时英国的国王进行比较,目的是希望建立一个强势政府,但是总统的权力并不像英国国王那样强大且超越宪法。宪法让他在履行职能的同时又不能肆意而行,无异于一个驯化了的君主。总统既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者又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人民定期选举总统,议会一般无权对总统投不信任票。议会是立法机关,是国内主权的代表,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的职能既交叉重叠又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区域,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分立与制衡的格局。从理论上讲,三权分立从制度上能够保证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是守护民主的有效手段。
联系孙中山早年有关革命程序的设想,可以看到他相当重视政府和政府首脑在新旧政权交替阶段的作用。1906年他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强调,武装推翻专制制度之后,要过渡到民主政治,整个革命过程要经过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阶段。军法之治就是以军法为根据,靠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它不仅要将政治之害和满洲之害予以扫除,还要在斩绝风俗之害的同时,进行诸如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事业之利源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孙中山解决这些工作的设想,显然都是政府主导实施的,这就意味着政府一定要握有实权,而且政府首脑一定要有较强的能力来主导各方面的工作。孙中山当时就说:“若创造这立宪共和的政体,不是在别的缘故上分判,总在志士的经营。” 内阁制显然与此相悖。而不设国务总理而由总统直接任命阁员的美国式的总统制自然会成为孙中山首选的政体模式。
1911年11月间,孙中山在与《巴黎日报》记者的谈话中表露了其师法美国共和制度的理由。他认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因中国省份过多,人种复杂之故。美国共和政体甚合中国之用,得达此目的,则振兴商务改良经济,发掘天然矿产,则发达无穷。初时要借材外国,方能收此良好之结果。” 由此看来,孙中山认为美国总统制重视地方自治,能较好地适应中国地区差异和民族差异的状况。
孙中山在与宋教仁争论时,坚决主张采用总统制,不设总理,由总统直接任命内阁成员。他说:“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惟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 可以看出,孙中山在这里表达了四个意思:一、内阁制中的元首是个虚位,不是政治架构真正的核心;二、如果实行总理负责的内阁制,不能适应当前新旧政权转变时期的现实要求;三、我们不应该对大家共同推举出来的值得信任的人再设置这种防范的措施;四、我个人也不会屈从别人意见,把自己当成一个神圣的摆设,从而耽误了革命的大事。因此,在孙中山看来,实行责任内阁制,于公于私他都是反对的。
可以看到,在民初政体选择上,革命党人既要集中政治权力以除旧布新,巩固新生的政权,又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滑入集权专制的窠臼,这就难免使其在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做出抉择。孙宋政体之争,凸显了中国现代政治之权力与自由的内在紧张: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的现代化需要强大高效的国家动员能力,而政府的集权化又难免导致专制,从而侵害公民自由,滞缓政治民主化进程。这一论争,也预示着中国民主转型的一个基本难题。
民初各政治派别对政体问题的争论
对于政体选择的分歧,不仅仅局限于革命党人内部,更存在于当时的各派政治势力之间,一时成为民初国内思想舆论界争持的焦点。
自南北议合后,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多数革命党人都主张实行责任内阁制。政治主张介于革命党和北洋派之间的立宪派也主张内阁制。统一党把完成责任内阁制度写入自己的党章;共和党和后来成立的进步党也赞成内阁制,认为“行政由内阁负责,总统不可越俎代庖,总统颁布法令,须国务员副署;内阁有拒绝副署权”。由于中国刚刚由帝政变为共和,人民视总统若帝王之弊,而“欲救此弊非内阁制不为功”。统一共和党、中华共和促进会、国民协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等党派和团体也多主张内阁制。如国民协会认为,今日中国非取内阁制不可,原因是“大统领不对国会负责任,一旦政府不为人民信任,舍革命外无由易之,法制不然,政府受国会监督,国会不赞成政府焉,去之易于反掌”。
革命党人主办的报刊,都大力宣传责任内阁制的优点。如《民立报》认为:“总统制万非共和国所宜,而内阁制确有颠扑不破之真理,故除组织国家之形式特别外,无论君主国、民主国皆当用斯制而行之。”而内阁制有三大优点:“第一、民意于焉得达,民权亦可大张;第二,内阁与国会之间,亦不易起冲突,即有冲突,而内阁之更迭,究不如革命之危险;第三,内阁为议会所产生,则议会之政潮,恒是左右内阁,苟内阁毫无因时应变之才,尽可除旧布新,引其适宜者。” 《民权报》认为取内阁制有两大长处,“第一、在防专制政体之复活;第二、在使政治上富有弹性”。《中华民报》、《国民月刊》、《庸言》等革命派报刊均持类似的态度,与宋教仁的政体主张基本一致。
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派则主张总统制最力。袁世凯曾说:“临时约法设总理,大总统不负责任。以余观之,所谓不负责任者,亦有大小之区别。”“现在国务员当行政之要冲,一国政务罔不赖其筹划,政务之得失自属国务员之责任。然苟国务员之失职驯至国,随以亡,或虽不亡,而至于不可救药,则大总统能不负责任否?国民能不责备大总统否?” 显然对责任内阁制持反感态度。勿庸置疑,这时的袁世凯肯定是倾向于建立一个实权总统制的政体。尽管他当时并没有公开表达,我们也可以从1913年的制宪会议期间袁政府宪法研究会向制宪会议提交的一份宪法草案大纲看出袁的真正态度。大纲提出的总统权力主要有:1、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2、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3、有发布紧急命令权;4、有令国会停会权;5、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解散众议院权;6、行政最高权委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所有这些都是总统制下的权力要求。
北洋派一方面论证中国没有实行内阁制的基础和可能,一方面鼓吹袁的雄才大略,以造成非总统制不可以救中国之势。拥袁的个别社会团体也是极力主张总统制,直接上书参议院对内阁制进行责难:“从今为共和民国,而仍设内阁总理。将谓有总理可以限制总统之权,若总统与总理为一党,则无异一人,是总统之权且加重矣。将谓有内阁总理,而总统不负责任,则直视总统为君主矣,而得谓之推倒君主,建设共和耶。” 北洋派控制的《时事新报》认为:“袁总统之为人,姑弗深论,然固有雄才大略,不愿作傀儡者也。必须使之端拱无为,如英法之元首,不特彼所不甘,即为国家,亦正不必置有用之人才于清闲之地。”因此,“今日中国如袁总统其人者,实大宜于总统制”。该报还以内阁制产生于君主国,与共和精神不合,容易产生党争等为由,论证内阁制不适于当时之中国。
袁世凯和一些地方都督要求实行总统制还有一个现实的考虑,那就是想通过扩大总统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渡过政治社会危机,维持转型时期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实现国家富强。检视政治制度转型时期的民国初年,蒙藏独立、财政窘迫、社会动荡、行政混乱等严重的内忧外患,一直困扰着新生的民国临时政府。特别是财政极端困难,已经到了使中央政府难以维持的地步。当时的当政者面临着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靠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统一全国,巩固新生的政权;一是要积极地进行各方面的建设工作。这就需要一个强大而高效的中央政府。而总统制最大的长处,就在于它能满足这一需要。而这一考虑和当初孙中山主张总统制的原因根本上是一致的。
争执的双方都罗列出种种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今天我们排除争论中的利益因素,单从理论层面进行比较,议会制也就是责任内阁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它较可能产生多数政府以执行其政策;第二,在多党结构下的统治能力较强;第三,它较不可能使政府领袖冒险在宪法边缘施政,而且它有能力及时去除这种类型的政府首长;第四,它较不致引发军事政变;第五,它较可能使担任公职或党职者有较长任期,增长政治精英的历练并培养他们对政治社会的忠诚;最后,最高行政首脑如果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可能通过“宪法手段”——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而不必走进“合法性二元化”的僵局——总统与国会的矛盾死结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
不过,议会制能否成功运作与政党政治的成熟程度是有密切关系的。“议会制只有在执政党在议会中占了多数或接近多数的情况才能成功地解决行政机构的活力问题。在存在着多党制的地方,在没有一个政党成为多数的地方,我们常常不寒而栗地发现一个虚弱的政府,如今天的以色列和意大利或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法国。” 所以英国两党制的运作绩效就不同于法、意等国的多党制,“在这一制度中,诸党中的一党通常在议会赢得多数议席,并不以联合的形式执政。这种状况在议会制下是不能保证的。”
相比较而言,总统制的优点是运作起来比较切实可行,对于政党状况、选民经验等实施条件没有太高的要求,却能够提供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考虑到中国长期推行君主专制制度,实行集权政治的传统,以及民初政治和民众的思想基础,总统制也是一个较为实际的选择。
但是,民初政治精英们对政体问题的争论,并不是单纯理论上的争持,背后真正的动因还是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争夺。民国采用何种政府组织形式,会直接涉及到各派政治势力的根本利益和权力分配,所以这一争论深刻地反映了民初各派势力围绕政治权力分配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政治倾向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而对这个分歧的解决也直接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生活走向,与民初的立法活动和政治博弈纠缠在一起,构成了立宪实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责任内阁制在立法过程中的取舍和体现
从《鄂州约法》到“因人立法”
其实有关政体选择的问题很早就在革命党人的立法活动中体现出来。武昌起义后,独立各省一面派遣代表筹组临时中央政府与参议院,一面在本省内创建军政府、省议会等共和制度。一些共和政治试验中,还仿照英、美宪法制定与颁行了省约法。最早制定省约法的是湖北省,而宋教仁就是这次立法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1911年10月,宋教仁抵达武昌后,与汤化龙、胡瑞霖等商讨,由宋教仁主笔,起草了《鄂州约法》。约法共六十条,在政体制度设计上明定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都督与议会之间的权力大致平衡。都督总揽政务大权,但在执行权力时,必须由政务委员副署;政务长相当于一个省的内阁总理,行使行政权力。这样设计的目的就是希望使约法赋予政务委员更大的权力来防范都督的专权。鄂州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采用三权分立原则,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根本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思想第一次宪法化。” 但是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来分析,省约法中出现了“立法至上”的制度结构雏形,这也对后来民国临时约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11年11月15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上海成立,开始了全国性法律的起草工作。12月3日,代表联合会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颁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规定民国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设参议院为立法机关,参议员由各省都督府派遣,以每省3人为限。但是,大纲没有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有关司法权只是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中央审判所的地位只相当于政府各部。司法权从属于立法与行政权。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暂时代理参议院的职权,为“代理参议院”。1912年1月2日,代理参议院修正临时政府大纲,增设了副总统,同时增加总统统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员的权力。此前宋教仁提出的责任内阁制修正案,被代理参议院否决。临时政府的政体制度仍然是总统制。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成立,2月6日即开始讨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经过17、19、20、21、22、23、26、27、28、29 日,3月1、2、4、5、8日特别会议审查,临时约法草案经过三读程序,在基本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最后以全体起立表决通过。整个制宪进程不可谓不迅速,也不可谓不仓促。《临时约法》的指导性撰稿人并不是宋教仁,而是参议员景耀月、张一鹗、吕志伊、王有兰和马君武,但是很明显地,宋教仁有关责任内阁制的部分观点和主张被纳入了约法文本。
《临时约法》共分7章,依次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56条。除规定主权在民、共和国体以外,具体规划了民国政体制度。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参议院除行使立法权之外,还拥有对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任命的同意权,针对总统与国务员的弹劾权等。同时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与国务员是行政机关,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与临时政府大纲相比较,增加了国务员的行政副署权。另外,人民的权利条款也有规定。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比较,《临时约法》的立宪原则更加清晰,但是对权力的划分仍存在很大缺陷,这一点在后文中再详细分析。
《临时约法》最大的特点,其实是“因人立法”,处处体现了革命党人对袁世凯的不信任、防范和制约。
对袁世凯的不信任,几乎成为临时参议院立法者们的普遍共识,而这种态度必然要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本来《临时约法》草案在拟定时,采用的是总统制,但是到1912年2月7日参议院开始审议《临时约法》草案时,却改为所谓的责任内阁制。从时间上来看,此时正是南北议和成功,袁世凯即将继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前夕。对此,参与立法的当事人直隶省参议员谷钟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内阁制。” 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能掩盖仓促更改政体的真正动机。无疑是看到孙中山让位袁世凯势已必然,为了制约袁世凯,革命党人才趋向于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正如蔡寄鸥在《鄂州血史》中所说的那样:“临时约法这时还在讨论中,我们要防止总统的独裁,必须赶紧将约法完成,并且照法国宪章,规定责任内阁制,要他就职之时,立誓遵守约法。” 正是因为总统人选发生变化,参议院才猝然决定在约法中增设国务总理一职,企望通过这一变动,建立起所谓的责任内阁制,把继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置于有名无实的地位,以实现分散、削弱、架空袁世凯权力的目的,维护革命党人的既得利益。
站在革命党人的角度,“因人立法”制宪策略的采用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后来的事实证明袁世凯也确实是个不能信任的人,但是这种做法在根本上却违背宪政法治精神。约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关系到国家基本制度的稳固,一旦经过慎重确定,不可轻易变动。法律尤其是宪法的重要特点就是稳定性和普适性,为一个人的原因而任意更改,无疑是把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只会减损宪法的权威。有学者更进一步批评说:“尤其是作为一部宪法,因为某个人选的变动而导致根本制度的变化,表现出立宪的随意性,也暴露出《临时约法》的虚伪性。……这种因人立法的随意性的做法,在近代中国宪政史上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和缺陷
《临时约法》是民国第一部公开颁行的宪法文件,反映了民国缔造者们通过西方契约式的立宪方式构建现代政权的理想,尤其反映了以宋教仁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建立责任内阁、防止元首专权的政治理念,现实中也得到了当时各派政治力量的认可,直接影响了民国初年的政治生活走向。尤其是约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成为后来《天坛宪草》的基础,更是促使袁世凯与革命党反目、走向独裁的直接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约法中所采政体进行深入的考证,厘清革命党人所设计的权力架构的真正面目。
《临时约法》赋予了立法机关超越至上的权力。这种赋予立法机关独大的权力设置方式无疑是取法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国家的经验,反映了立法者将议会作为政治活动核心的意图。《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约法赋予参议院的立法权有:1、议决一切法律案;2、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3、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4、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5、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任命同意权;6、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同意权;7、大赦同意权;8、受理人民之请愿;9、建议权;10、质询权;11、咨请查办官吏权;12、弹劾临时大总统、国务员。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
约法第34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任命文武官员的权力,“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这是英法内阁制国家议会所没有的权力。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赋予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在利用立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的时候,却没有想到立法部门的权力也应当有所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同意权’的设置上。” 后人推断“《临时约法》只有‘同意权’而无‘解散权’,揆诸临时政府参议员之本意,大概是想操政治上之主动,制人而不受制于人。”
约法第19条规定:“参议员对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本来约法规定对国务员的弹劾仅仅针对的是国务员的个人行为,但是实际上当时的造法者将弹劾与不信任混为一谈,把不信任投票的意义包含在弹劾之内。不信任投票权(倒阁权)应该是针对内阁的集体行为,如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政府声明或其他法案等。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参议院也确实将弹劾权作为不信任权行使弹劾过全体国务员。
《临时约法》同时也赋予总统相当大的实权,明显表现出师法美国的痕迹。首先,总统有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以及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等。这些条款与美国宪法中 “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以及“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等都是极为相似的。其次,总统有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临时约法》第 30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34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这一条直接取自于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临时大总统还拥有监督执行法律权和宣告戒严权,这两种权力美国总统也享有。第三,总统有军事领导权。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首脑,他“统率全国海陆军队”;总统在经参议院同意后,对外有宣战权。这与美国总统的军事权中有关“总统为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以及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有权对外发动战争等大致符合。第四,总统也有部分立法权。依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总统实际上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约法赋予临时大总统的立法权主要有立法提议权、立法否决权和委托立法权。所有这些立法权,美国总统也拥有。从以上比较中不难看出,临时大总统享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与总统制下的美国总统的权力是不相上下的。
约法对总统权力也作了不少限制。有论者认为这表明总统的权力有限,是责任内阁制原则的体现。其实这种限制只是体现了总统制立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如总统在行使任命国务员、外交使节,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力时,须受参议院同意权的限制;又如总统只能依据参议院的议决公布法律,并不能直接公布法律;制定官制官规,也必须经参议院议决等。所有这些对总统权力的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在美国宪法中都能找到,不能因为有这些限制就否定总统拥有实权的事实。
《临时约法》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在总统之外另设国务院,行使部分行政权。许多人认定约法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政体,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一点。约法赋予国务员辅政权与副署权,即“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对此当时人们普遍认为: “这两条的意思很可以体现责任内阁制的精神,即有国务员负实际政治责任”。
可以看出,《临时约法》设计的政体在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政体。立法机构在制度框架中居于超越至上的地位,行政权力结构中的总统也拥有相当多的行政实权,同时表现出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赋予议会大权、设置国务院并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力直接反映出立法的革命党人意图以责任内阁制约总统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内阁制的精神,但不能因此就说约法采用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包括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两个方面内容。不能把责任内阁制度仅仅理解为元首不负责任、国务员对议会负责、国务员可以行使副署权。在这一点上,民初的许多政治精英包括宋教仁的认识都存在偏差,只想到通过议会和内阁牵制总统,却没有想到这样的权力设计违背了宪政的基本原理,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为以后的宪政破产埋下了伏笔。
国务员的副署权设计,既谈不上内阁负实际政治责任,也不可能起到真正的牵制作用。根据约法规定,国务员的免职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务员在受到参议院弹劾后,大总统应免其职,但须交参议院复议;二是根据临时约法第34条规定,大总统在国务员未受参议院弹劾时,可以直接行使对国务员的免职权。可见,国务员实际上是受制于总统,必须对总统负责。这种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与当代法国半总统制中总统与内阁关系非常相似。由于总统握有行政实权,总理实际上只能在总统的赏识下行使职权。当总统与国务员对政策意见一致时,国务员的副署仅仅是一道法律上必须要履行的程序。但是当总统与国务员意见不合时,国务员虽然可以拒绝行使副署权,抗拒总统的决定,但是由于国务员的去留问题取决于总统,因此总统可以合法解除拒绝从命的国务员职务,重新任命与自己意见一致的阁员,这样一来,总统的意见还是占上风。约法运作过程中的政治实践表明,意图用国务员的副署权去制约一个实权总统,只是立法的革命党人的一厢情愿。对袁世凯这样的政治强人,内阁副署权的羁绊只会增加他破坏宪法的决心。
更为严重的是,《临时约法》赋予立法机关大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解散权,造成政府缺乏反制议会的单向权力制约关系,违背了宪政制度的基本原理。在真正的责任内阁制国家里,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国会不信任权(倒阁权)和政府解散国会权的相互制衡。如果议会解散政府,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作为回敬,这就使内阁能够避免完全屈从于议会,而使两个相互反对的力量多少旗鼓相当,才会造成两者之间可能和必要的合作。两权的制约关系是责任内阁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与特征,直接决定政局的稳定与政治发展的走向。典型的责任内阁制政体国家英国就是如此,在议会保持立法监督权的同时,政府也是一个强大的政府。“英国政府如果不是世界上唯一强有力的政府,也是最强有力的政府之一。……虽然就一种意义上说,下院控制着政府是实在的,但就别一种并且是更实际的意义说,政府控制着下院”。《临时约法》中立法权独大的制度一旦付诸实施,必然会给立法机构巨大的政治权力,正如麦迪逊评论立法机关集权现象时特别指出的:“立法机关到处扩充其活动范围,把所有权力拖入它的猛烈的旋涡中。我们共和国的创立人……对于由世袭立法权所支持并加以巩固的一个世袭地方长官司的过于庞大和总揽一切的特权对自由造成的威胁似乎从来不予注意。他们似乎从未想到来自立法上的篡权的危险,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会造成像在行政篡夺威胁下同样的暴政。” 而立法机构如果不能审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又必然导致掌握行政权政治势力的强力反弹,后来的事实也不幸证实了这一点。在民初实际政治运作中,参议院在处理两院关系时,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可以毫无顾忌地任意提出弹劾案,而政府由于缺乏反制议会的权力,在政争面前一般以退缩为主,受制于参议院。所以后来袁世凯与参议院决裂,不能不说与约法规定的这种不平衡的制约有关系。
责任内阁在政治实践中的考验
袁世凯与责任内阁
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临时约法》马上直面北洋派的挑战。对于袁世凯这样的实用主义政治人物来说,以较少的代价,攫取更多的政治利益是其最主要的政治目的。袁在1912年接受共和制度,其实就是建立在这种判断之上。以他不多的现代政治知识,当然会期望民国国家元首的权力与地位要远远超过他在前清的职权,在民国为自己谋求比旧制中更多的政治利益。如果这一期望受挫,袁自然就会改变最初对共和民主制度的不反对态度。约法通过突出参议院对行政权的优势地位以及赋予国务员辅政权和副署权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在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派看来,从根本上是难以接受的。只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已在《临时约法》的框架下,与参议院和责任内阁作形式上的合作。
从第一届责任内阁的组成上可以明显看出,袁世凯意图通过人事安排把责任内阁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任命亲信唐绍仪为内阁总理,而几乎所有重要的内阁总长都由他所赏识信任的人担任。但是,内阁总理唐绍仪虽为袁世凯旧交,却深受西方政治文明的浸染,有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报负,因内阁制责任所在,常与袁世凯据理力争;且自唐绍仪加入同盟会后,其态度颇倾向于同盟会,也引起了袁世凯的极大不满。面对责任内阁的限制和唐的“不合作”,袁世凯操纵内阁中的北洋势力,为唐绍仪制造障碍,致使唐内阁危机不断,矛盾重重。袁世凯不仅从国务院内部对责任内阁进行掣肘,还在立法上对内阁的权限进行限制和削弱。在袁世凯授意下,法制局对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国务院官制》和《各部官制通则》提出七点修正,将原案中的责任内阁权限大大缩小,把各部除科员以外的官员任免权全部抓在了自己手中。
袁世凯的步步紧逼,使他与唐绍仪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向六国银行团借款的问题上,唐绍仪因顾虑同盟会的态度,断然拒绝了银行团提出的监督中国财政和军事开支的要求。而袁世凯绕过唐绍仪,改派财政总长熊希龄与银行团签属了借款章程,使唐和他的内阁受到了极大的压力。最后终因袁世凯未经内阁副署而委任王芝祥一事,唐绍仪愤而辞职,宋教仁等四个同盟会阁员也联袂退出内阁。这样,仅存在了三个月的唐绍仪内阁就瓦解了。
第一届责任内阁的失败后,袁世凯为阻止同盟会组织政党内阁,应势推出了表面无党无派的陆征祥出任总理,力图达到超然总理、混合内阁,同时又可任由他随意操纵的目的。由于同盟会议员的强烈反对,陆虽被任命为国务总理,但他所提出的混合内阁阁员却全部被参议院否决。袁世凯利用参议员成员复杂、政见不一的弱点,使用软硬兼施的手段来迫使参议院就范。一方面唆使北京军警联合会,通电指责参议员,叫嚷要用兵解散参议院;一方面邀请各党派参议员六十多人至总统府开 “茶会”,劝说各参议员化除成见,加以笼络。面对袁的高压政策,同盟会、统一共和党等虽做了种种反抗,但诸多参议员终没经得起袁的软硬兼施手段的威胁,通过了袁提出的二次内阁补充名单中六人中的五人,使内阁成员大半成了北洋派的班底。
宋教仁组建政党内阁的努力与失败
唐绍仪内阁夭折后,宋教仁把的教训归结为内阁成员组成的复杂。“国务院无全体一致,志同道和,实行大政方针之精神”,恃其“建立统一国家,岂非缘木求鱼乎?” 他认为当时的内阁有名无实,如不能建立起名符其实的责任内阁制,议会政治乃至一切都无从谈起。将来的“政治大权应归内阁;而必须由本党以国会多数派来组织,才能根据约法发挥责任内阁制作用,使国家走上民主政治的正轨。” 因此,宋教仁退出唐绍仪内阁后,便以在野身份全力致力于政党活动。
超然内阁斗争失败后,宋教仁更加坚信实行完全的责任内阁是实现民主共和的正确途径。他在一次演说中称:“现正式国会将成立,所纷争之最要点为总统问题,宪法问题,地方问题。总统当为不负责任,由国务院负责,内阁制之精神,实为共和国之良制也。国务院宜以完全政党组织之,混合、超然诸内阁之弊,既以发露,毋庸赘述。” 在他看来这种内阁制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国会一院制的基础上,由国会切切实实的确定一个政党来组阁。
政党内阁制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在国会内占支配地位的政党。同盟会虽然是当时的第一大党,却没有能够占到压倒的多数。鉴于这种形势,宋仁主张联合政治主张相接近的一些小党组成为一个压倒一切的大党。为此,宋教仁对原来同盟会的一些纲领做了修正,联合部分政党新组建了国民党。在国民党的政纲中,宋教仁系统表明了自己责任内阁制的主张:总理由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担当,并由其选择其他阁员;内阁对总统的命令有附署权和起草权。这样,就可以使总统的权力大为削弱,以政党为核心的内阁的权力增大。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内阁起实际的支配作用。
国民党成为在议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大党后,宋教仁为实现组阁的理想而积极奔走。他四处发表演说,在党内党外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同时积极筹划运作选举工作。经过努力,国民党终于在选举中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在参众两院中都获得多数席位。至此,由国民党组阁似乎已经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宋教仁对此也踌躇满志,开始做组阁的准备工作,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在经过长沙、武昌、南京、杭州、上海等地的北上途中,一路演说,阐发政见,猛烈抨击袁世凯政府,宣传组织国民党责任内阁,实行议会政治。1912 年 3 月 20 日晚,当宋教仁欲离开上海北上之际,突然在火车站遇刺。
本文无意去追究宋教仁的被刺是否直接出于袁世凯的指使,但可以肯定的是,宋教仁组建国民党以期实现政党内阁的努力对北洋集团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大压力,而刺杀宋教仁就是北洋集团面对挑战而产生的本能反应,案件背后是两个政治势力权力的争夺和利益的冲突。
宋案发生后,革命党人发动“二次革命”,把斗争引入武力解决的轨道。这正好给袁世凯以口实,宣布国民党“非法”,为解散国会做好准备。以后虽有《天坛宪草》重申内阁制的努力,但是袁世凯以武力为后盾的威权统治已经形成,革命党人精心设计并试验的责任内阁制彻底终结。
对责任内阁制失败的反思
以往的论者,一般都站在维护宪政的角度,声讨袁世凯对宪政的破坏,而没有从更现实的角度去认真检讨为什么袁会不遗余力地去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宪政体制。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制宪的过程就应当由当时主导社会秩序的力量来决定,最后的政体应当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共识。宋教仁的责任内阁制政体主张恰恰是忽略了这一政治现实。毫无疑问,民国初年最有实力的政治势力不是革命党集团,而是袁世凯的北洋集团。袁世凯政权得到军队、官僚、立宪派与商人阶层的支持。袁本人也明确表示:“世凯既负国民之委托,则天下兴亡,安能漠视?” 袁所感兴趣的是做一个实权总统,而不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考虑到这种政治现实,让政治强人袁世凯放弃实权,甘当虚位元首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单从制度层面来讲,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各有长短,很难说孰优孰劣。民国初年的政治精英们无论作哪一种选择,都有可能使国家成功地走上宪政之路。但是前提是不违背基本的宪政原理,政体制度必须体现多元的政治利益格局。民初立宪的失败并不表明责任内阁制在中国绝对不可行,而是表明在中国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强行实行这种政体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仅凭革命党人的实力尚不足以将袁世凯制服于宪法的条款之下,而袁世凯也决不会满足与其实力不相称的宪法权力,他必然借助宪政之初宪法力量的脆弱及其中的模糊不清扩张自己的权力,当他受到强烈的阻碍时,就会越过宪法凭借自己的实力进行活动。宋教仁政治理想破灭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政治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每一个政治力量或派别都会追逐一种与其实力相称的权力,政治权力的分配不能仅靠白纸黑字,相反只能依靠相互之间的实力对比及其消长。
由此看来,宋教仁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尝试除了让我们作同情的理解,至少也让我们认识到宪政的建设绝不是空中楼阁,一定要对现实的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作充分的考量,才能在民主转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的政治制度。
(来源于: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xj.ogichina.org/article/321/162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