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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NOTES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合同一方支付的履约金是违约金还是定金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出资方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200万元到甲公司账户作为信誉保证金,保证金在大楼封顶后10日内 返还乙公司;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日起设计及报建应在1年内完成如不能完成,视为违约,没收信誉保证金。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此款性质是违约金,还是定金?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有关200万元性质为定金。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有关200万元的约定,本质上就是将200万元作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期完成建设项目这项债权的担保,而且符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约定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法律特征。第二,此款为在缔约后先于履行行为即已交付的款项,符合定金特点此时尚不存在任何履行行为和违约事实遑论“先行支付违约金”。第三,乙公司已经依约支付 200万元,符合定金合同成立的要求。第四,尽管合同没有约定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所述,本案200万元性质应认定为定金而非违约金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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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2820171051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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